第七十一章三司推事
作者:铭滢涵      更新:2019-07-29 06:07      字数:1525

月光真的是,非常的美丽。

水星樱灵子曰:“司法制度。又是如何的有趣……你们知道,很多故事吗?”

于是留学生,立即讲道……

有人问鲁迅:“如果有人在背后诋毁你,你会生气吗?”

他说:“不会!”

“为什么?”

他说:“因为只有三种人,会诋毁你,一是窝囊废的人,二是有红眼病的人,三是格局比你小的人,比你强的人,都懒得理你。”

所以,面对别人的诋毁,我们不必介意,因为,我们比他们优秀。

大家听完之后,哈哈大笑。

金星樱灵子云:“(一)司法机关。这些又是,怎么回事呢?”

教授开心地说着,显得非常高兴,月光突然,变得更加美丽。

1、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。

唐代沿袭隋制,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,三大司法机构,执行各自,司法职能。

宋沿唐制,在中央设置,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,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。

(1)大理寺。

(2)刑部与审刑院。

(3)御史台。

(4)唐代的“三司推事”。

唐代中央,或地方发生,重大案件时。

由刑部侍郎、御史中丞,大理寺卿组成,临时最高法庭审理,称为“三司推事”。

有时地方,发生重案,不便解往中央,则派大理寺评事、刑部员外郎、监察御史为“三司使”,前往审理。

此外,唐代还设立,都堂集议制,每逢发生,重大死刑案件,皇帝下令“中书、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”,以示慎刑。

(5)地方司法机关,唐代地方司法机关,仍由行政长官兼理。

州县长官,在进行司法审判时,均设佐史,协助处理。

州一级,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,县一级,设司法佐、史等。

县以一乡官、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,调解处理的权力,结果须呈报上级。

那么后来,又是什么结果?

宋代地方,州县仍实行,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。

但从太宗时起,加强地方,司法监督,在州县之上,设立提点狱司,作为中央,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机构。

提点刑狱司定期,巡视州县,监督审判,详录囚徒。

凡地方官吏,审判违法,轻者,提点刑狱司,可以立即处断;重者,上报皇帝裁决。

2、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。

中央司法机构,为刑部、大理寺、督察院。

一改隋唐,以降的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体系。

(1)明代刑部,增设十三清吏司,分掌各省刑民案件,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;清代刑部,是清朝的主审机关,为六部之一,执掌全国“法律刑名”事务,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,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,还设有追捕,逃人的督捕司、办理秋审的秋审处、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法律馆。

刑部是清朝,最重要的司法机构,在处理全国,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,主导作用,主要负责: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;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(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);四是处理地方,上诉案及秋审事宜;五是主持司法行政,与律例修订事宜。

(2)明代大理寺,掌复核驳正,发现有“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”,驳回刑部改判,并再行复核。

如此三改不当者,奏请皇帝裁决。

依清律规定,大理寺的主要职责,是复核死刑案件,平反冤狱,同时参与秋审、热审等会审,如发现刑部,定罪量刑有误,可提出封驳。

(3)明代,都查院掌纠察。

主要是纠察百司,司法活动,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,犯罪案件,并无监督,法律执行的原则。

设有,十三道监察御史。

清承明制,都查院,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,负责监察,百官风纪、纠弹不法,同时负有,监督刑部、大理寺之责,如刑部、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,可提出纠弹。

亦可参与,重大案件的会审。

中央上述,三大司法机关统称“三法司”。

对重大疑难案件,三法司共同会审,称“三司会审”。

(4)地方司法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