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星樱灵子云:“(三)六杀、六赃与保辜。这些你们,又知道多少?”
留学生力气,极为大的,抢着说道。
1、六杀。
《唐律》贼盗、斗讼篇中,依犯罪人,主观意图,区分了“六杀”,即——所谓的“谋杀”、“故杀”、“斗杀”、“误杀”、“过失杀”、“戏杀”等。
唐律的“谋杀”指——预谋杀人;“故杀”指事先虽无预谋,但情急杀人时,已有杀人的意念;“斗杀”指在斗殴中,因为激愤失手,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;“误杀”指由于种种原因,错置了,杀人对象;“过失杀”指“耳目所不及,思虑所不至”,即出于,过失杀人;“戏杀”指“以力共戏”而导致杀人。
基于上述区别,唐律规定了,不同的处罚。
这是一种,什么样的重要处罚?
谋杀人,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,但奴婢谋杀主,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,体现了,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。
故意杀人,一般处斩刑。
误杀,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。
斗杀,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罚。
戏杀,则减斗罪二等处罚。
过失杀,一般“以赎论”,即允许,以铜赎罪。
“六杀”理论的出现,反映了唐律,对传统杀人罪,理论的发展与完善。
2、六赃。
这些你们,又是怎么想的?
六赃——指《唐律》规定的六种非法,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。
唐律要求,官吏廉洁奉公,严惩——利用,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,唐律中,均规定了,较常人犯财产罪,更重的刑罚。
六赃具体包括,以下罪名:
一是“受财枉法”,指官吏,收受财物,枉法裁判的行为。
《唐律》职制篇规定,凡官吏受财枉法,赃满15匹处绞。
二是“受财不枉法”,指官吏收受财物,但未枉法,裁判行为。
《唐律》职制篇规定,即使不枉法,赃满30匹,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。
三是“受所监临”,指官吏利用职权,非法收受,所辖范围内,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。
《唐律》职制篇,规定。
官吏出差,不得在所到之处,接受礼物,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,加重处罚。
监临主守官,盗取自己,所监临财物,或被监临人财物的,比窃盗加二等处罚,赃满30匹者——即绞。
甚至规定,不得向被监临人,借用财物;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,经商牟利;否则依情节,分别处以,笞杖或徒刑。
唐律,还规定,官吏应约束,其家人不得接受,被监临人的财物,若家人有犯,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。
如,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,加等处罚,赃满30匹者即绞。
四是“强盗”,指以暴力,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《唐律》贼盗篇,规定强盗处罚更严,虽不得财,也要处罚,徒刑2年。
持凶器,是财者,一尺徒三年,十匹及伤人者绞,杀人者斩。
五是“窃盗”,指以隐蔽的手段,将公私财物,据为己有的行为。
《唐律》贼盗篇,对一般窃盗罪,也严格规定,不得财者,笞五十,得财者,至五十匹,处加役流刑。
六是“坐赃”,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,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。
《唐律》杂律篇,规定,官吏因事,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“坐赃”,同时禁止,监临主守官,在辖区内,役使百姓,借贷财物,违者,以坐赃论处。
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,定罪的原则,为后世所继承,在明清律典中,均有《六赃图》的配附。
3、保辜。
这句话,又是什么意思呢?
指——对伤人罪的后果,不是立即显露的,规定加害方,在一定期限内,对被害方,伤情变化,负责的一项,特别制度。
唐律规定:“手足殴伤人,限十日,以他物殴伤人者,二十日,以刃及汤火伤人者,三十日,折跌肢体及破骨者,五十日。”
在限定的时间内,受伤者死去,伤人者承担,杀人的刑责;限外死去,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,伤人者,只承担,伤人的刑事责任。
因此具有,这样的意义。
唐代确定,保辜期限,用以判明,伤人者的刑事责任,尽管不够科学,但较之以往,却是一个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