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八章唐律中的五刑
作者:铭滢涵      更新:2019-07-29 06:07      字数:1671

火星樱灵子亦云:“(四)五刑与刑罚原则。又是一种,什么样的情况。你们大家知道,多少的内容,大家一定要,踊跃的发言。”

教授听了之后,极为高兴的笑着。

然后,不紧不慢的说道。

1、唐律中的五刑。

是一种,什么样的法律。

你们知道,是什么样的心烦吗……

古代人,一定活的很心烦。

唐律,承用隋《开皇律》中,所确立的五刑——即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……

五种刑罚,作为基本的法定刑,其具体规格,与《开皇律》稍有不同。

为什么,不同呢?

引过归己,真的过错啊,都是自己,导致的吗……

(1)笞刑,为五刑中,最轻一级刑罚,分为五等,由笞十到笞五十,每等加笞十;

(2)杖刑,亦分五等,由六十至一百,每等加杖十;

(3)徒刑,分为五等,自徒一年,至徒三年,以半年为等差;

(4)流刑,分为三等,即流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。

另有加役流,都是流三千里,但到流放地后,要在当地,服役三年;

(5)死刑,分斩、绞二等。

木星樱灵子注云:“这些法律,又有什么样的问题?又有……什么样的原则。2、唐律中的刑罚原则。你们对此,清楚吗?”

教授抬起头,望着天上的月光,笑着说道。

(1)区分——公、私罪的原则。

唐律,之所以要区分,公罪与私罪,到底是一种,什么样的目的,这些你们清楚吗?

主要目的在于,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、行使职权的积极性,以便提高,国家的统治效能;同时,防止某些官吏,假公济私,以权谋私,保证法制的统一。

(2)自首原则。

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原则,你们对此,有什么样的看法?

一是严格区分,自首与自新的界限。

唐代以犯罪,未被举发,而能到官府,交待罪行的,叫做——自首。

但……

犯罪,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,再投案者,唐代称作——自新。

自新是被迫的,与自首性质,不同。

唐代对自新采取,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。

二是规定,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,无法挽回的犯罪,不适用自首。

凡“于人损伤,于物不可备偿”,“越渡关及奸,并私习天文者,并不在自首之列”。

即对前述,犯罪投案的,也不按,自首处理。

因为这些的后果,已不能挽回。

三是,规定自首者,可以免罪,但“正赃犹征如法”,即赃物必须,按法律规定,如数偿还,以防止自首者,非法获财。

四是,自首不彻底的叫“自首不实”,对犯罪情节,交待不彻底的叫“自首不尽”。

《名例律》规定:“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”,各依“不实不尽之罪,罪之。至死者,听减一等。”

至于,如实交待的部分,不再追究。

此外,唐律规定,轻罪已发,能首重罪,免其重罪;审问它罪,而能自首余罪的,免其死罪。

出于分化打击,犯罪的目的,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,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;这些内容,影响到后世。

(3)类推原则。

要是一种,什么样的重要原则?

《唐律·名例律》规定:“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。”

即对律文,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,凡应减轻处罚的,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,比照以解决重案。

如,疏议举律文说,谋杀尊亲处斩,但无已伤杀重罪的条文,在处理,已伤尊亲的案件时,通过类推,就可以知道,更应处以斩刑。

又举例说,夜半闯入人家,主人出于防卫,登时杀死闯入者,不论罪。

律文没有,致伤的条文,但比照规定,杀已不论罪,致伤更不论罪。

唐代,类推原则的完善,反映了当时,立法技术的发达。

(4)化外人原则。

又是一种,什么样的基本原则……

《唐律·名例律》规定:“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。”

即,同国籍,外国侨民,在中国犯罪的,由唐王朝,按其所属,本国法律处理,实行属人主义原则,不同国籍侨民,在中国犯罪者,按唐律处罚,实行属地主义原则。

在当时,不仅维护了,国家主权,同时也比较,妥善地解决了,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,所引起的各种,法律纠纷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