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九章礼法合一
作者:铭滢涵      更新:2019-07-29 06:07      字数:1463

土星樱灵子注:“(五)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。要是一种,什么样的法系……”

大家不仅开心地说着,也高兴的望着,天上的月亮。

因为天上的月亮,发出的灿烂的光芒。

是,那么的美丽。

教授,立刻开心地笑着。

高兴地说着……

1、“礼法合一”的特点。

2、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。

3、立法技术,完善的特点。

4、唐律,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,形成的标志。

作为,中华法系的代表作,唐律超越国界,对亚洲诸国,产生了,重大影响。

朝鲜《高丽律》篇章内容,都取法于——唐律。

日本文武天皇,制定《大宝律令》,也以唐律,为蓝本。

越南李太尊时期,颁布的《刑书》,大都参用——唐律。

可见唐律,不仅在本国,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,也占有重要地位。

金星樱灵子云:“宋元时期。这又是,怎么情况呢?”

火星樱灵子亦云:“(一)《宋刑统》与编敕。这些又该,怎么解释呢?”

教授,开心地讲着。

1、《宋刑统》。

宋太祖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,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,开始修订,宋朝新的法典。

同年7月完成,由太祖诏“付大理寺刻板摹印,颁行天下”,成为历史上,第一部,刊印颁行的法典。

全称《宋建隆详定刑统》,简称——《宋刑统》。

是历史上,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。

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,及有关敕、令、格、式、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。

收录了五代时,通行的部分敕、令、格、式,形成一种,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。

《刑统》的编纂体例,可追溯至唐宣宗时,颁行的《大中刑律统类》。

北宋初,一度沿用的《大周刑统》,便是《刑统》体例,在五代时,发展的结果。

《刑统》在具体编纂上,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,同时将有关敕、令、格、式和朝廷禁令、州县常科等条文,都分类编附于后,使其成为一部,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。

《宋刑统》和《唐律疏议》相比,有这样一些特点:一是两者的篇目、内容大体相同。

《宋刑统》,又是怎么回事?

也是——30卷,12篇502条。

二是《宋刑统》在12篇的502条中,又分为213门,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,及有关的敕、令、格、式、起请等条文,作为一门。

三是《宋刑统》收录了,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、令、格、式,形成一种,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。

四是《宋刑统》删去《唐律疏议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,因避讳,对个别字,也有改动,如将“大不敬”的“敬”字,改为“恭”等。

2、编敕。

敕的本意,是尊长,对卑幼的一种训诫。

南北朝以后,成为皇帝,诏令的一种。

宋代的敕,是指皇帝,对特定的人或事,所作的命令。

敕的效力,往往高于律,成为断案的依据。

依宋代成法,皇帝的这种,临时命令,须经过,中书省“制论”和门下省“封驳”,才被赋予通行,全国的“敕”的法律效力。

编敕,是将一个个,单行的敕令,整理成册,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,立法过程。

编敕,是宋代一项,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,神宗时还设有,专门编敕的机构“编敕所”。

从太祖时的《建隆编敕》开始,大凡新皇帝,登极或改元,均要进行编敕。

编敕的特点是:

(1)仁宗前,基本是“敕律并行”,编敕一般,依律的体例分类,但独立于《宋刑统》之外。

(2)神宗朝敕地位提高,“凡律所不载者,一断于敕”,敕已到足以破律、代律的地步。

(3)敕,主要是关于,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,所谓“丽刑名轻重者,皆为敕”。